号: 003138697/202507-00017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7-17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7-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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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07-17 14:36 信息来源: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