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件】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黄山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由0.9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特种用水由1.2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来水分类用水到户价格见附表)。
二、调整时间及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方式和其他规定不变。
三、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缴费大厅醒目处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来水分类用水到户价格表
黄山市物价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对外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价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