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屯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你局黄市容〔2004〕22号“关于要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皖价费〔2003〕293号)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按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于2004年9月24日公开举行了屯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屯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黄政函〔2005〕10号“关于屯溪中心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并根据继续贯彻落实“两条控制线”措施的规定,报经省物价局同意。现将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屯溪中心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册直供人数征收,每人每月2.5元。
2.星级以上宾馆按床位数征收,每床每月2元;星级以下宾馆、旅社、招待所每床每月1元。
3.工商服务业(商业门点、娱乐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个门点每月10元征收;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3元。
4.餐饮业按餐桌数征收,每桌每月8元。
5.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按摊位征收,每个摊位每月5元。
6.城区居民按人口征收,每人每月2元。
7.交通运输车辆按营运车辆车型征收,大型车辆每车每月6元,小型车辆每车每月3元。
8.建筑垃圾产生者按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元。
此外,自运垃圾处理费按每吨35元收取;委托垃圾中转运输填埋的单位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0元收取。具体详见附表。
三、减免范围和对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凭合法有效证件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凭当年合法有效证件,经市环卫部门核准,可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免收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鉴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的实际,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或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它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代为征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前到市政府政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实施工作,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
六、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厅办秘(97)43号“关于征收中心城区干部职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费的通知”、市物价局黄价字(94)13号“关于屯溪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中的卫生管理费项目和黄价字(02)30号“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一并取消,不得再另性收费。
特此批复。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屯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
名称 征收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1 |
机关企事业单位 |
元/人·月 |
2.5 |
按在册职工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向单位征收 |
|
2 |
星级宾馆 |
元/床·月 |
2 |
二星级以上(含二星) |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床·月 |
1 |
一星级以下(含一星) |
||
3 |
工商服务业 |
50平方米以下 |
元/店·月 |
10 |
商业门点、娱乐服务场所 |
50平方米以上 |
元/平方米·月 |
0.3 |
|||
4 |
餐饮业 |
元/桌·月 |
8 |
饭店、酒店、茶楼、饮食摊点 |
|
5 |
农贸市场固定摊位 |
元/个·月 |
5 |
含小商品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 |
|
6 |
城区居民 |
元/人·月 |
2 |
含暂住人口 |
|
7 |
大型营运车辆 |
元/辆·月 |
6 |
1吨以上货车、10座以上客车 |
|
小型营运车辆 |
元/辆·月 |
3 |
1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客车 |
||
8 |
建筑垃圾 |
元/平方米 |
2 |
按建筑面积 |
|
9 |
垃圾填埋费 |
元/吨 |
35 |
自运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
|
10 |
垃圾中转运输填埋费 |
元/吨 |
60 |
委托垃圾中转运输填埋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