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黄环字〔2007〕7号“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经研究,同意将《关于屯溪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黄价字〔2005〕110号)文中,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征收标准按人口征收调整为按户征收,即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5元。
文到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物价局
二ΟΟ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