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697/202111-00002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公民,企业,通知,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9-12-12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1-01
生效日期: 2020-02-0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发展改革委 黄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各科室 发布时间:2021-11-01 19:58 信息来源: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属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等文件规定,依据成本调查结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标准调整为:小学学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800元,初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80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0元;住宿费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课后服务费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期500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黄发改价格〔2019〕16号文执行。

二、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学生退(转)学退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民办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四、区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由所在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定最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2020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原黄价字〔2016〕10号即行废止。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12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