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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2024年度50项民生实事之困难群体救助领域

发布日期:2024-05-27 16:52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各科室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一、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主要目标

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等不少于183人次。

推进举措

1.建立健全基层工会摸底排查机制、县级工会主动发现机制、职工自助申报机制,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动态管理”。

2.积极争取省财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101人、子女助学29人、医疗救助53人,不足部分由市、各区县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按照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子女助学按不超过每生每年10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医疗救助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确定。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联系电话:0559-2315822

二、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

主要目标

为3479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

推进举措

1.为281名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省定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我市听力、智力、孤独症三类提标到每人每年16000元,脑瘫类提标到每人每年18000元。

2.为33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助器具提供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为990名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推进“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提升全市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化水平。

3.为2175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牵头单位:市残联

联系电话:0559-2514027

三、推动实现残疾人较高质量就业,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

主要目标

为325人(次)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不少于257人。

推进举措

1.通过线下培训、互联网+培训等多种形式,依托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实训基地、社会机构等,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残疾人培训费用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

3.通过寄宿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托养等多种形式,为就业年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4.寄宿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12000元,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每年4000元,居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2000元。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由上级和市及区县政府从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市残联

联系电话:0559-2536230

四、持续优化无障碍环境

主要目标

为16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推进举措

1.优先改造“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完善和规范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流程,增强改造个性化、人性化水平,提升改造质量。

2.市以上财政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3.加强工作监管,严格资金管理,将相关工作纳入2024年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大考评力度,提高改造绩效。

牵头单位:市残联

联系电话:0559-2534026

五、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主要目标

支持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少于898户,支持各地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不少于3个。

推进举措

1.在完成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基础上,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对象适度拓展到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优先在老年人口基数大、养老服务需求急切的社区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各地根据实际通过新建、闲置房产资源改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等方式分类开展建设。

3.在省级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验收后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建设运营等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259

六、加强困难大病患者救治

主要目标

摸排符合资助条件的血友病困难患者及恶性肿瘤、心脏大血管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困难患者,根据支持政策应助尽助。

推进举措

1.协助摸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大病患者基本情况,指导做好对象申报、资格审核等工作,确保资助对象及时得到帮助。

2.指导各地通过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259

七、强化残疾人福利保障

主要目标

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部提高到86元/月。

推进举措

1.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严格落实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程序,推动实现应补尽补。

2.各地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按月足额发放。省级财政对政策保障范围内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脱贫县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各地自行承担。

3.健全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合理提标扩面,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群体生活质量,提标扩面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860

八、做好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主要目标

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1970件,实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

推进举措

1.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高质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2.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提高法律援助质效。

3.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59-2355717

九、强化困难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主要目标

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190人。

推进举措

1.充分发挥省市县乡村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帮援及时。重点帮扶因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或大病重残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

2.各地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

3.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加强与民政、住建、医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用好用足各项社会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困难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帮助其缓解实际困难。

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559-2350203

十、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

主要目标

全市753家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3万元的启动资金。

推进举措

1.贯彻落实《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部署各区县全面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有条件的地方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

2.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区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

3.建立健全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规范资金筹集、组织村(居)民互助、开展急难救助、严格监督管理。指导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354

十一、分类资助低收入人口参加基本医保

主要目标

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80%、75%、60%的比例给予救助,实现应救尽救。

推进举措

1.严格落实对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2.健全信息动态比对共享机制,协同开展常态化监测帮扶,确保低收入人口“应救尽救”。

3.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纳入对各区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绩效考核。对参保率未达到99%的区县,采取点对点督导、不定期通报等方式,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联系电话:0559-2580862

十二、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主要目标

2024年全市分散和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1300元/月和1966元/月,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推进举措

1.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区县财政兜底保障。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资金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统计人数为准。

3.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退出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235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