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专家评标积极性,提升评标质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黄山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逾期反馈视为无效意见)。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号;收件人:黄山市公管局公管科
二、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电子邮箱:hssfgwggk@163.com,联系电话:0559-2351160。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提高评标评审工作效率与质量,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政策依据
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关于调整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黄财行〔2015〕398号)等文件,核心要求为:明确专家劳务费支付责任主体与基本标准,规范费用构成、核算方式,兼顾专家合法权益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细化相关标准。
(三)起草过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黄公管〔2017〕47号)执行以来过往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情况,参考省内各地市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四)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采购项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职责。
2. 核心定义:明确评标评审专家界定,明确劳务费包含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项,以人民币结算。
3. 费用标准:明确评标评审费按时长、岗位等实行阶梯及补贴标准,细化流标、回避等特殊场景费用;明确交通及在途补助按同城、非同城实行包干制;明确住宿费用支付标准。
4. 特殊情形:明确远程异地评标、复核(复评)的费用核算规则,规范专家违规履职的费用处理方式。
黄山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用发放工作,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提高评标评审工作效率与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关于调整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黄财行〔2015〕3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采购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是发放专家劳务费的责任主体,做好专家劳务费发放的测算、核验、审核、支付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和调整支付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劳务费电子支付平台建设管理,负责做好支付进度跟踪和服务保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因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包括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项目实施主体代表。
专家劳务费包含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项费用,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四条 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长,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迟到的专家以通过评标区门禁时间为计算起点。
(二)评标评审时长在3小时以内(含),每人300元;6小时以内(含),每人每小时110元;8小时以内(含),每人每小时100元;8小时以上,前8小时为每人每小时100元,超过部分每人每小时150元。
需要隔夜评标的,次日起按每人每小时120元发放评标评审费用。
评标评审总时长超过3小时的,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小时(含)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资深专家每人每次增加200元。资深专家和非资深专家以项目实施主体设置的抽取条件为准。
(五)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开始评标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发放(不含交通费、在途补助)。
(六)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按照每人每次100元发放(不含交通费、在途补助)。
(七)专家参加项目招标文件会审、论证咨询、中标产品鉴别、单一来源、询价等项目评审,劳务费每人最低不少于200元,评审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追加发放100元劳务费(多包数、多标段的项目以实际评审时间为劳务费发放标准)。
(八)专家参加项目定标,劳务费按照每人每次200元发放(不含交通费、在途补助)。
第五条 交通费、在途补助标准:
根据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常住地是否一致,划分为同城和非同城。
(一)同城评标评审:各区县专家到市交易中心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标准采取包干制(详见附表)。各区县之间专家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标准由各区县公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由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及在途补助。
(二)非同城评标评审:黄山市以外的本省范围内专家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标准采取包干制(详见附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及在途补助。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交通费、在途补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应对费用单据进行核验,对其合理部分予以审核。
第六条 评标评审期间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标准依据《关于调整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黄财行〔2015〕398),在限额标准内据实凭票支付。
第七条 采取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劳务费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执行,交通费、在途补助按专家常住地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专家应服从统一安排,以故意延长评标时间或拒绝评标的方式增加评标评审费用的,除对其超出合理需求的部分拒绝支付外,还将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不支付任何费用,代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加复核(复评)的专家,按每人每小时100元发放,交通费、在途补助另算。因专家过错导致复评的仅支付交通费和在途补助,不支付评标评审费。
第十条 本标准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表:评标评审专家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表 | ||||
| 地市(含所辖区、县) | 交通费在途补助 | 区县 | 交通费在途补助 | |
| 合肥 | 780 | 黄山区 | 210 | |
| 淮北 | 1390 | 徽州区 | 40 | |
| 亳州 | 1440 | 歙县 | 50 | |
| 宿州 | 1290 | 休宁 | 40 | |
| 蚌埠 | 1120 | 黟县 | 130 | |
| 阜阳 | 1190 | 祁门县 | 160 | |
| 淮南 | 1000 | |||
| 滁州 | 870 | |||
| 六安 | 820 | |||
| 马鞍山 | 630 | |||
| 芜湖 | 540 | |||
| 宣城 | 480 | |||
| 铜陵 | 450 | |||
| 池州 | 430 | |||
| 安庆 | 470 | |||
| 备注:不论专家采用何种交通工具,均按以上标准发放。绩溪县参照黄山区标准,砀山县参照亳州市标准。 |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