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697/202309-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企业,准入,创业,就业创业,开办准入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9-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9-04 17:26 信息来源: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现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因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表述歧义、评分条款模糊不清、设置倾向性条款而引发的异议和投诉数量不断增加,约占所有异议和投诉数量比重三分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降低交易项目流标率、异议投诉率,切实缩短项目交易周期。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易中心对2021年5月印发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在单位网站发布《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市各级公管、财政、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研究讨论,共收到意见建议39条,经研究采纳17条。同时,《办法》已经我局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无违背法律法规情形,并于8月31日印发实施。

三、《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16条规定,相较于原《办法》,本次修订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新增财政部门作为考评主体。随着市编办于2022年5月份对市直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进一步分工明确,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由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监管,不再委托公管部门监督管理。因此,为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考评主体,此次修订将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考评记分主体,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本办法(办法第3条)。二是调整记分有效期。为保证每次考评记分惩戒时长的一致性,故将“考评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自然年度结束后考评记分清零”的条款修改为“每次考评记分有效期为自作出考评记分之日起1年内有效,自然年度结束后考评记分不清零”,可有效避免“年底扣分,次年年初即清零”的情形。三是规范考评记分主体记分行为。降低主观加分分值,并新增加分审核条款,各区县公管局、财政局和交易中心在下达加分通知书前报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核,杜绝“人情加分”现象(办法第10条)。四是下调“红黄牌”触发线。代理机构亮黄牌的标准由原先的“扣分达10分”,调整为“扣分达5分”,亮“红牌”标准由原先的“扣分达20分”,调整为“扣分达10”分。(扣分达10分,暂停1月;扣分达15分,暂停3个月;扣分达20分,暂停6个月)。(办法第8条、9条)。五是加大考评结果的运用。新增定期将在本市从业的代理机构的考评情况通报至各项目业主单位的条款,同时规定年度内被亮黄牌或红牌的,不得参加代理评优评先。(办法第13条)。六是为使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已开发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特在办法中明确了考评信息的录入原则(办法第11条)

四、下步工作

《办法》正式施行后,我局将严格对照执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日常监管,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通报在本市从业的代理机构的考评情况,为项目业主单位选聘代理机构提供参考,竭力促进我市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有不清楚之处,可向黄山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科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351788(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