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黄山市各行业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皖市监信〔202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以下简称“两书同送”)工作机制,现将机制文件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两书同送”重要意义。“两书同送”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助企纾困、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一项重要改革创新举措,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书同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高度重视,压紧压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两书同送”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两书同送”改革措施。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要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落实“一处罚一告知”,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2、附件3)。6月底之前,实现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全覆盖,新增行政处罚案件主动告知率达到100%的目标。
三、全面开展“两书同送”宣传教育。市级监管执法部门办案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各区县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和问题,推动“两书同送”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坚持“谁执法、谁宣传”原则,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两书同送”政策解读和宣传,主动引导市场主体减少违法行为,降低信用违规风险,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附件:1.黄山市各行业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3.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市场监管领域模板)
黄山市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黄山市各行业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皖市监信〔2022〕2号)等规定,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书同送”,是指监管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三条 “两书同送”信用修复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修复条件、流程、路径等内容。
第五条 “两书同送”适用范围: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列出的“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等不予公示的处罚信息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设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最短公示期: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市场监管领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参照市场监管系统规定: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一般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前款第(一)项公示期满的,由监管执法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公示期满的,经申请可以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市场监管领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参照市场监管系统规定: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可通过以下路径:
(一)线上申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找到企业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请修复。
(二)线下申请:到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所在市级信用办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亦可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
第九条 建立“两书同送”服务台账,对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未提出信用修复的,辖区监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
第十条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准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报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_________(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_日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__________。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黄山”网站同步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1年)。
二、该行政处罚内容履行完毕后,可于最短公示期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在网站首页搜索栏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找到相应行政处罚,点击右侧“在线申请修复”,按提示提交修复材料,即可申请修复。
三、“信用中国”修复完成后,三级信用网站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先后撤销公示信息。
四、申请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市信用办(信用修复市级审核单位)电话:2599992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市场监管领域模板)
信修告〔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最短公示期为
个月(年)。你单位在最短公示期满后,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请提前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携带如下材料到 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股)现场申请办理: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申请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电话:
地址:
监管执法部门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