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1号建议 (议作建)的答复
汪强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车改政策,督促各相关区县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并落实,保持政策全市的一致性”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车改推进情况
1.2019年12月,市车改办印发 《黄山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黄车改办[2019]8号),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2020年7月底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车改。2020年6月底前,各区县车改办均按时间截点要求,制定印发了本辖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向市车改办报备。2020年8月底,各区县向市车改办报送了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总结。
2.根据您的建议,为进一步巩固事业单位车改成果,今年4月,市车改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车改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就辖区内事业单位车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或报销情况等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市车改办将结合“回头看”总结和掌握情况,适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公务用车主管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有关政策
当前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策均保持一致。依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精神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同时结合省内其他地市经验,制定的 《黄山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明确为:“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改革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从各区县报备的实施意见看,关于“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表述均为“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改革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鼓励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在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上,改革后参改单位公务交通相关支出从本单位车改节约资金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部分参改单位存在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较少,改革后一定阶段内暂无法安排车补或报销费用情况,各级车改办支持其在不违反车改原则基础上,学习其他单位、探索创新符合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
办复类别: A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 2599992
2023年5月 23日
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