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发改价格〔2023〕1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 《黄山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此件公开发布)
黄山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管道天然气供应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价格改革导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及时、有效反映气源成本变化,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 利用,培育形成多源化气源市场供应模式。全面推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通过城市配气管网输送的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化 情况同向调整。
1.联动规则。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含税,下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及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构成。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以上季度非居民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计算当季联动销售价格。其中:
①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按上季度气源采购量和采购价加权平均计算(扣除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的低价气源部分)。根据城市燃气企业与气源供应单位(包括管道气源合同量、额外量、LNG 气源等)签订的合同、票据等相关资料,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对于同一类型气源,采购价格明显超出市内 其它燃气企业采购均价的,按市场采购均价予以认定。 ②省内 管道运输价格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执行。 ③城市管道燃气 配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通过城市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应每年对燃气 企业配气成本开展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
2.联动幅度。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季度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采购价格下降时,应在综合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非居民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3.联动程序。联动周期启动前,城市燃气企业要做好测算工作,按定价权限分别向市、县 (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方案,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核程序后组织实施。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报告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执行情况,接受工作指导,保持全市天然气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
三、有关要求
1.优化气源结构,鼓励多源供应。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充分预判本地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价格。鼓励用气企业自主选择资源方,争取低价气源,其自行采购的气源,在符合安全及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城市燃气企业应做好输气服务,并收取合理的城镇燃气代输费用,代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管道配气价格。
2.压实保供责任,支持产业发展。城市燃气企业要建立与供气能力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及时与气源企业、下游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理由实施限供,影响用户正常生产。鼓励城燃企业继续实行量价优惠政策,对亩均效益评价A类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适当给予气价优惠。
3.加强价格监管,做好政策宣传。市、县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城市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的审核,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虚假提供资料的、符合输气要求但拒不提供代输气服务的城市燃气企业,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实施失信惩戒。要积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开 展监督检查,对故意瞒报、虚报以及公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市、县 (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燃气企业要于联动机制启动后5日内,主动公开终端销售价格信息,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