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697/202301-00053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1996-11-25
发布机构: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建城字〔1996〕64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依据文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各科室 发布时间:2023-01-20 10:39 信息来源: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各地市建委、淮南市市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安徽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制定《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等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以及附属设施;

二、因工程需要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破路前,应到当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标准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按规定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标准2-3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四、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市、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得挪用他用。

五、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位置、面积、时间统一组织施工,修复完工后,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附: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

   

预制块人行道

160

彩色人行道板、乘1.2系数

现浇砼人行道

140

 

土人行道

45

 

沥青砼路面

280

以层面厚度8CM为标准,每增减1CM,相应增减5%

水泥砼路面

350

以砼厚度24CM为标准,每增减2CM相应增减10%

各类砂碎石路面

150

 

平侧石

150元/米

 

注:1、冬季(11月10日至翌年3月10日)掘路,在规定标准的收费基础上加收30%的施工补助。

2、县城及建制镇按此标准8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