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697/202309-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其他,其他,DOC,其他,准入,其他,就业创业,开办准入
成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发文字号: 黄公管 〔2023 〕 3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监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1788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黄公管〔20233

 

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交易中心:

     2023年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第四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831     

 

(此件公开发布)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提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含区县)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记分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在开展业务前应进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承诺函,进场从事代理业务须持单位工作证上岗;

(四)遵守项目进场交易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

(五)遵守开评标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交易活动档案资料;

(五)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评记分管理

 

第六条 考评记分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登记、参加培训、招标(采购)准备工作情况;

(二)交易文件(公告)发布、交易文件质量等情况;

(三)标前准备、标中服务等开标、评标和中标情况;

(四)标后保障、纠纷以及配合处理等标后情况;

(五)从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情况;

(六)在交易活动中或其他行为被认可的加分项。

第七条 考评记分管理的方式。考评记分采取日常考评和事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评记分管理的制度。考评记分采用加减分制,考评起始分值为零分。每次考评记分有效期为自作出考评记分之日起1年内有效。已于202311日起至该管理办法印发之日作出的考评记分有效期截止至20231231日。

第九条 考评情况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5分(加分可抵扣,下同)的,亮黄牌,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亮红牌,亮牌期1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5分的,亮牌期3个月,累计扣分达20分的,亮牌期6个月。

红牌亮牌期内暂停代理业务并整改整顿,亮牌前已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项目应继续代理至项目结束。亮牌期满后方可继续代理其他进场交易项目。亮牌期满后记分不清零。

第十条 考评记分主体依规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附件1)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评记分。涉及加分的,各区县公管局、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作出加分决定前报相应的市级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各考评记分主体按照“谁记分、谁录入”原则,及时将考评信息录入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6个月,期满后信息自动隐藏。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在收到考评记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向原考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考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如对区县各级考评部门作出的申诉回复不满,可自收到申诉回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市级部门提起书面申诉,市级相关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通报在本市从业的代理机构的考评情况,为项目业主单位选聘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考评情况作为年度评优评先重要依据之一,年度内被亮黄牌或红牌的,不得参加代理评优评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编制、异议(质疑)答复等环节与项目业主单位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就争议事项向记分主体提出书面报告,报告阐明理由可作为考评记分的免责条件。

第十五条 各考评部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随机抽查各区县的代理考评工作,抽查结果纳入市对区县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黄公管〔20212号)同步废止。

 

附件1: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

附件2: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记分通知书。

附件1:考评内容、标准修订对比稿.xls
附件2: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评记分通知书.docx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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